電業登記規則 第4條 法規:電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二章 發電業 第4條 太陽光電發電業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申請核發之同意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檢核格式辦理,審查項目如下: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文件之齊備性。二、是否符合法令或地方自治法規。三、是否涉及相關環境敏感地區禁止或限制開發規定。申請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審查通過者,應發給同意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