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92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九章 附則 第92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取得電業執照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申請換發電業執照;屆期未辦理或已辦理而仍不符本法規定者,其原領之電業執照,應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註銷之;經註銷後仍繼續營業者,依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