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條為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電業捐助。四、企業捐助。五、基金之孳息。六、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