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輸配電業為執行前項業務,應依據電業管…
- 第9條為確保電力系統之供電安全及穩定,輸配電業應依調度需求及發電業、自用發電設備之申請,提供必要之輔助服務。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
- 第10條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業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輸配電業應依…
- 第11條輸配電業為電力市場發展之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得設立公開透明之電力交易平台。電力交易平台應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以達調節…
- 第12條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命輸配電業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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