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12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二章 電力調度 第12條 電業管制機關為維護公益或電業及用戶權益,得隨時命輸配電業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查核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發現有違反法令且情節重大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輸配電業對於前項命令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