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上市之遊戲軟體,其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之人就其持有及其經銷商或代理商之遊戲軟體,應依第十條規定標示分級級別並登錄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前項遊戲軟體租售、散布、展示陳列或提供下載之人應通知發行或代理遊戲軟體之人依前項規定標示分級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