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為遊戲軟體廣告者,該廣告除遵守相關法律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外,並應於明顯處揭露遊戲軟體之分級級別。但因廣告體積過小或性質特殊無法為標示者,不在此限。遊戲軟體上市前刊播之廣告,若其分級級別尚未確定,應以中文明顯標示本遊戲尚未上市,分級級別評定中之警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