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取得土地,係指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取得之公共建設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 本條定義的名詞 取得土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