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14條 法規: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4條 獲證產品之規格、功能、製造流程有變更者,獲證廠商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之內容及證明文件提報本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