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13條 法規: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3條 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於期限屆滿時失效。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後仍有繼續使用必要者,獲證廠商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檢具原核發之證書、申請資格證明文件、產品符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規格之證明文件及產品產量與銷售量資料向本部提出展延申請;展延期間為三年,並得多次展延;逾期應重新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