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12條 法規: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2條 獲證廠商變更下列事項之ㄧ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變更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換證:一、廠商名稱。二、廠商所在地。三、負責人之姓名。四、產品名稱及型號。證書遺失或毀損時,獲證廠商得敘明事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補發或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