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第4條 法規: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4條 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創新標的採購者,得依前條附表所列之基本技術特性之一,訂定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或企劃書內說明之事項,供機關(構)於開標後為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