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第3條 法規: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3條 機關(構)採購之創新標的需求符合附表所列基本技術之一者,得依本辦法辦理優先採購。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前項機關(構)之創新標的需求符合之認定,得視個案情形,由採購機關(構)邀集專業人士,組成採購審查小組予以認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