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第2條 法規: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2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創新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創新標的),指產品或服務之品質、功能、規格、技術、製程、流程或商業模式等相較於國內同業產品或服務為新,或可提高效益或效率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創新產品或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