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第10條 法規: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10條 機關(構)適用最有利標辦理創新標的採購,採序位法並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優先決標予創新性項目得分較高之廠商。如創新性項目得分仍相同者,應就創新性項目再行評選一次,決標予得分較高之廠商。採前項優先決標方式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