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二章 自辦能力鑑定 第8條 經能力鑑定合格者,除本部或所屬機關主動發給合格證明外,應於有效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核發能力鑑定證明: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三、簡章、應考須知或應試說明另有規定之其他文件。前項能力鑑定證明核發作業時間,自申請日起算不得超過二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