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二章 自辦能力鑑定 第4條 受託單位辦理鑑定業務取得之營業資訊及個人資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負保密義務或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存、處理、利用、管理與維護等事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