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二章 自辦能力鑑定 第12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撤銷其能力鑑定證明: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鑑定考試。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三、不具備應考資格。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