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經濟部推動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二章 自辦能力鑑定 第10條 能力鑑定證明毀損或滅失者,應於原證明有效期限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本部或所屬機關申請補發: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三、簡章、應考須知或應試說明另有規定之其他文件。補發之能力鑑定證明有效期限與原證明相同。前項補發作業時間,自申請日起算不得超過二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