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2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九章 考核獎懲 第42條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應予記過或申誡:一、利用職務挪用公款公物。二、不依規定處理公務,致本機構遭受損害。三、拖欠本機構財務或為人擔保賒借本機構財務,逾期不還。四、行為不檢,品性不端,有損管理機構名譽。五、態度傲慢,行為粗暴,不服調遣。六、其他業務上有失職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