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1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九章 考核獎懲 第41條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過一次: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三、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情節重大。四、疏於防範或管理不善,致本機構遭受重大損失或釀成意外災害。五、誣陷、侮辱、脅迫長官或同事,事實確鑿。六、其他經本部或其所屬機關認定違法失職情節重大。前列情事嚴重者,得予解聘(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