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0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九章 考核獎懲 第40條 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績效,得予記功或嘉獎:一、職務上有相當改進或貢獻。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而減輕本機構損害。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有功於本機構。四、領導推行工作有成效。五、遇意外事故,處理得宜,減少本機構損失。六、維護本機構財物,減少浪費,有顯著成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