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或約僱人員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三日。
但在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已給予未休畢休假加班費或其他獎勵之休假日數,均應予扣除。
未請畢者,視為放棄。
前條第二項、第四項但書人員休假之核給,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