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3-1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三章 聘僱及解聘僱 第13-1條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所遺業務,得報經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同意,僱用職務代理人;其等級及敘薪比照約僱人員辦理,但不適用薪級提敘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