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經濟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1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為審查補助案件之申請、變更及異常狀況,應召開審查會議,並得審查下列事項:一、計畫可行性。二、經費合理性。三、執行之能力、經歷及實績。四、對整體產業之影響。五、其他本部或所屬機關規定之事項。本部或所屬機關辦理補助案審查業務,得請申請人說明或派員實地評核;必要時,得委請有關機關或機構協助進行財務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