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10條 再利用產品使用地點施工後連續五年之監測結果,未高於施工前之環境背景值者,環境監測義務人得報請本部同意後,停止環境監測;其屬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動工之填築工程,連續五年之監測結果未高於毗鄰自然環境背景值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