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21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之許可及其展延、變更、撤銷或廢止,經濟部應副知環境部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者,經濟部得副知環境部、事業及機構所在地之環保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