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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共同清除、共同處理許可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一年內,完成業外股東投資比例變動,並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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