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0條 經濟部許可共同清除或共同處理廢棄物之數量,不得逾投資者年平均每月產出事業廢棄物總和之二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