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6條 清運再生資源之車輛機具於清運過程中,應防止再生資源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爆炸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發生。不同再生資源項目,除本部公告再生資源項目之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再生資源項目之核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混合清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