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產生者:指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產生再生資源之事業。二、再生利用者: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事業。三、清運:指由產生者之廠(場)將再生資源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場)之行為。四、貯存: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