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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產生者:指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產生再生資源之事業。
二、再生利用者: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事業。
三、清運:指由產生者之廠(場)將再生資源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場)之行為。
四、貯存: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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