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第7條 法規: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申報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7條 工廠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前三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各類化學物質上年度之實績。前項資料如有申報不全或不符規定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請工廠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依期限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