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工廠每年製造、加工、使用、儲存或移轉甲類化學物質之數量總和達門檻值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年度實績,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申報工廠基本資料。二、化學物質中英文名稱。三、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四、製造、加工或使用數量。五、用途。六、儲存量。七、進出口數量。八、銷售對象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