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9條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應接受本部定期考核,並依本部要求提出報告,本部再依考核結果更新登錄資料。辦理前項考核所需之資料及報告,受考核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提出義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參與前項考核之人員,對於因此所知悉之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