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1條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或機構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時,本部得召開爭議事項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進行審議,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列席說明。前項審議會成員,得由本部依爭議事項之性質,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專家或學者擔任;主席由部長或經其指定之人員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