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第7條 法規: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7條 評估小組於完成評估報告後,主管機關應將評估結果通知申請人。評估結果為應予改善者,申請人應於限期內將改善結果送交主管機關,並由評估小組進行認定。評估結果為續行實驗無安全性疑慮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准予續行創新實驗並敘明暫停實驗之期間,且該期間不計入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之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