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安全事故發生後,申請人應立即暫停實驗,並於事故發生後二小時內,依申請書所載聯絡方式,通報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申請人應於前項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及交通主管機關提交安全事故報告,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事故之發生地點、時間及原因。二、參與實驗者或實驗利害關係人受傷或死亡,或致其他動力載具或財物毀損之情況。三、事故相關之無人載具運行紀錄器紀錄資料。四、事故發生之後續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