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第19條 法規: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四章 創新實驗之辦理、廢止及報告 第19條 申請人應於創新實驗核准決定送達日之次日起,開始辦理創新實驗,並於創新實驗開始執行測試前,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測試起始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