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公開程序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一、委託經營管理範圍及期間。二、委託經營管理條件。三、申請之資格及程序。四、委託期限屆滿時,得優先委託經營管理之條件或其他限制。五、其他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