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11條 公民營事業於經營管理期間,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約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得定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管理;必要時,得終止契約。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公民營事業停止全部或一部之經營管理或終止契約時,應採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各項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