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3條 法規: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六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第23條 土地所有權人自作成完成協商紀錄翌日起,應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建築使用,並按月作成執行進度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