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2條 法規: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六章 輔導改善及協商 第22條 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經審查小組決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與土地所有權人就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作成完成協商紀錄。前項完成協商紀錄,得以行政契約、協議、切結書或其他方式為之。土地所有權人未依核定改善計畫內容及期限完成建築使用,除第一項完成協商紀錄另有約定外,視為屆期未與主管機關完成協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