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經甄選會評定為優勝之公民營事業,應於主管機關公告簽約期限內簽訂委託開發契約;其因故未能於期限屆滿前簽訂完成,得向主管機關…
- 第14條前條第一項委託開發契約,應按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一、委託業務範圍及其中不得轉委託業務範圍。二、公民營事業開發成本之認…
- 第15條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時,其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勞務委任及相關採購,主管機關得要求準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
- 第16條公民營事業受託辦理產業園區之工程開發時,其設計圖說及預算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有變更者,亦同。受…
- 第18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開發成本,得納入下列費用: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費用。二、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監測費用。三、土地費…
- 第19條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時,資金自行籌措部分,得計列代辦費並納入開發成本,其數額不得超過支付下列各款費用總金額百分之十:一…
- 第20條公民營事業應依核定進度辦理受託業務,其未按核定進度開發完成而增加支出之費用,不予計入開發成本。但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
- 第21條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會計師查核公民營事業辦理受託業務之收支情形,其所需費用,納入開發成本。
- 第22條公民營事業完成辦理受託業務後,應依實際支付之開發成本作成結算報告,依審計法令辦理或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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