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40條 法規: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五章 附則 第40條 主管機關對經核准變更規劃之申請案,得定期派員並邀同相關機關實地會勘使用情形;如有違反原核定變更規劃使用者,除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外,並應通知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