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之審查費,每件計收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審查費應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案時,向第十條規定之受理機關繳納,並由受理機關解繳主管機關所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申請人應取得公用事業機構與該園區下水道主管機關出具同意變更規劃後供水、供電及處理污水排放之證明文件,始得提出申請產業園區…
- 第15條申請人應詳細計算用地變更後未來區內居住人口及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四分之一,規劃汽車及機車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
- 第16條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基地內除建築物、附屬設施、道路及必要作業、營運之人工設施外,其餘空地應加以綠化,綠覆率應達百分之…
- 第17條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其使用之管線設備,應地下化並加以美化。
- 第18條申請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應於第十條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身…
- 第19條前條第三款事業計畫,應就下列事項分別表明之:一、用地變更規劃之事由。二、用地變更規劃後之用途。三、用地變更規劃之位置、範…
- 第21條申請人所送之申請文件,由受理機關先行辦理書面審查,其內容有缺漏或未繳納審查費者,主管機關得命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如有特殊情…
- 第22條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經書面審查無誤後,應辦理實地勘查;勘查時,應邀同有關機關、園區管理機構,並通知申請人到場;勘查後,應…
- 第23條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即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於擬變更規劃之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準備公開說明會,及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
- 第24條申請人應於收到前條第一項通知之翌日起六十日內,舉行公開說明會。申請人依前項規定舉行說明會時,應將時間、地點、方式、變更規…
- 第25條主管機關為審查園區用地變更規劃申請案、計收回饋金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
- 第26條依前條召開審查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並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決議。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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