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三款事業計畫,應就下列事項分別表明之:
一、用地變更規劃之事由。
二、用地變更規劃後之用途。
三、用地變更規劃之位置、範圍及其面積。
四、用地變更規劃後對該地區或該產業園區價值提升之貢獻。
五、土地、建築物使用計畫及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興闢之公共設施及綠帶之土地取得、設置與管理維護計畫。
六、細部計畫,包括土地使用配置、建築物內部佈置、交通及停車規劃,並檢附變更前、後基地平面配置圖。
七、變更規劃之影響報告及改善計畫,包括交通、停車、用水、用電、景觀、水污染、空氣污染、噪音污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廢棄物處理。
八、財務計畫,包括開發資金來源、運用、償還及成本估計。
九、預計開發進度,包括預定開始、完成時間及分期進度表。
十、預期效益,以達成所提規劃目標之程度表示。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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