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應於第十條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申請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事業計畫。
四、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五、基地附近重要設施概略位置圖:以基地四周五百公尺內為主要範圍,比例尺不得小於二千五百分之一,內容包含相鄰工廠、學校、醫院、社區、觀光飯店、高壓儲氣槽、加油(氣)站、道路、市場、消防隊及其他相關設施。
六、依第十三條規定應達成協議者,須提出與社區內相鄰之居民達成協議之證明書件。
七、依第十四條規定要求,提出公用事業機構同意供水、供電及該園區下水道主管機關同意污水處理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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