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16條 法規: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二章 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 › 第二節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 第16條 產業園區用地之變更規劃,基地內除建築物、附屬設施、道路及必要作業、營運之人工設施外,其餘空地應加以綠化,綠覆率應達百分之八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