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8條 法規: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二章 產業用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 第一節 出售 第8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承購之核准,其原繳保證金不予退還,解繳主管機關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一、於接獲核准承購通知書後,放棄承購。二、逾期未繳清價金或開發管理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