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1條 研發成果經評估後認定為不具有運用價值,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為執行前項評估,應建立評估機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